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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5-04-05 18:22:06

从而,对政治的清晰、准确而全面的理解和界定也就相当困难。

比如以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由,而法外另设受理条件或限制某些敏感案件的受理。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司法改革做了具体部署,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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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前调解与立案登记制可以并行不悖 《决定》要求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精神实质在于禁止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拒绝立案、推诿受理,并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推行的诉调对接过程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立案前,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等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这就是诉前调解或成委派调解。三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相对立案登记制,即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审查实体性问题。一、立案登记制不排斥立案的程序性审查 《决定》中的立案登记制是否就是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综观各国的的立案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是典型的立案审查制。根据这一精神,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并不否认诉前调解,实践中应当继续推行这种诉前调解。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委,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今年11月1日刚刚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与民事诉讼诉讼法的规定相类似。中国学界当然不必、也不应照搬美国的理论和实践,但理论上的自信与自觉不能靠智识上的闭门造车和闭关锁国,真正的自信应建立在知己知彼、充分深入的了解之上。

本案的焦点是俄亥俄州的《工团主义犯罪法》,该法禁止以犯罪、破坏、暴力及其他恐怖主义非法手段来实现产业或政治改革。换句话说,沃洛克只是把申克—布兰登伯格这条主线倒着讲了一遍。根据布兰登伯格案所确立的新标准,言论或行为只有在同时具有下述两个要件时,才可以受到限制:①其必须直接针对煽动或制造即刻的非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第一大特点,就是得基础设施者得天下。

[59]就像电视、冰箱和洗衣机等各式各样的电子产品可以随意接通电网,信息网络应该同样中立、不加歧视地提供接入服务。在网络时代,仅靠一套街头发言者模式就走遍天下都不怕的黄金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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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两本教材的编者均为自由派学者,而沃洛克本人的政治倾向则偏保守。而在申克—布兰登伯格的叙事中,个人总是扮演着好人或英雄的角色——无论是申克、德布斯还是丹尼斯,他们总被刻画成挑战巨人歌利亚的大卫,[46]而故事中的坏人永远都由政府扮演。不中立的网络还有一种更可怕的前景。比如在处理类似色情淫秽、仇恨言论乃至像焚烧征兵卡或烧国旗等问题时,虽然此类表达的内容或类型已经远远超出了典型的政治言论,但只要我们将街头发言者模式中的场景设定稍加改动,将其变为一个人站在街头肥皂箱上分发色情杂志/辱骂少数族裔/焚烧征兵卡或国旗后,原有的思考模式仍可被大致沿用。

读者不难发现,这些争议复杂、分散和不成体系,甚至有些非典型和非主流,它们并不符合传统或经典的言论自由想象。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国会和最高法院几番较量,最终在2001年的美国诉美国图书馆联合会(United States v.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67]中,国会规制互联网的努力得到了法院认可。之所以专门选取这本教科书,一是由于沃洛克的政治立场。对此最经典的表述,莫过于莱斯格那句代码即法律。

[58]比如在面对打击盗版这一难题时,美国很多大学所采取的封掉电驴、迅雷等软件所依赖的P2P端口的办法(通过代码的规制),可能要比单纯依靠版权立法(通过法律的规制)远为有效。[52]而面对互联网的兴起,费斯再一次极力号召人们从CBS转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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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这些言论都极为五花八门、丰富多彩。换言之,过滤真正的关键或猫腻其实并不在最后的屏蔽,而是之前对信息的整理和选择。

同样与申克案一致的是,最高法院在这三份判决中都认为被告的煽动颠覆言论可能带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所以惩罚他们不侵犯言论自由。街头发言者模式、政府vs.个人的二元对立以及消极政府等理念是如此根深蒂固,它们奠定了美国言论自由深厚的自由放任传统。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文化维度一直以来都是言论自由的题中之义,但囿于旧的基础设施,这一维度一直处于后台和从属地位。这场斗争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在网络时代,此类针对基础设施的、看似与言论内容无关的技术措施或手段,完全有可能比传统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审查给言论带来更大损害。与简单粗暴的政府审查相比,公民的言论自由完全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剥夺了。

网络时代对街头发言者模式的突破,并不在于新增加了几类受保护的非政治言论,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为我们带来了一种超越政治中心主义的可能。像PICS这样的过滤软件或机制,其整理和选择功能通常都由一个类似电影分级的分级制度(Rating System)完成。

而他倒叙的终点,还是1919年的申克案。目前已知的违反网络中立的行为,至少看起来还是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

因此,阿布拉姆斯案和另外三个案件其实分属两个不同的开庭期。他们转而根据法院判决,对原有条文进行修改和限缩,准备卷土重来。

(三)街头发言者模式的三大特点在街头发言者模式下,美国传统言论自由思考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政治言论居于言论自由思考的核心。[94]当千千万万的普通公民每天与言论自由这个大词发生关系时,他们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以自己最喜欢和擅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关切。[56](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页7。在现实中,街头虽然也是一种媒介和平台——在街头发表演说,自然与在私人住宅、百货商场和大众媒体上不同,但传统言论自由并没有把媒介这一因素纳入言论自由思考。

,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Related Statutes, Problems, Cases and Policy Arguments(Fifth Edition),Foundation Press,2013.最新版目前为2013年12月出版的第五版。二、前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街头发言者模式 (一)街头发言者模式与申克—布兰登伯格主线 互联网究竟如何改变了言论自由?在为《耶鲁法律杂志》那次研讨所写的导言中,欧文·费斯(Owen Fiss)高屋建瓴地为这场变革定性:这是一场正在发生的革命。

[60] 何为不中立的网络?常见的做法是控制着网络基础设施的公司,故意减慢甚至屏蔽用户对某些网站、内容或服务的访问。与前途未卜的网络中立相比,过滤的未来看起来倒是一片光明。

[111]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564 U.S.8(2011)。(三)从政府vs.个人二元对立转向个人—企业—政府三角关系 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开始从传统的个人vs.政府二元对立向个人—企业—政府三角关系转变。

[40]自治理论对政治言论的偏爱则更为明显。[45]在街头发言者模式的场景设定中,对发言者言论自由构成威胁的正是政府。[6]包括张朝阳在内的中国互联网第一代海归刚刚回国,[7]而以丁磊、马云为代表的本土弄潮儿开始纷纷下海。人们需要政府从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政府不仅仅需要做到不干预。

这种可能性仍要到言论自由的基础设施——互联网——中去寻找。如果说Comcast对Netflix的屏蔽尚显简单粗暴,我们不妨想象一种更加高明但阴险的情况。

[44]但这种针对广播的规制模式一直是以特例的形式出现,并没有彻底撼动街头发言者模式对整个言论自由思考的统治。在本案中主张言论自由的,却不是申克和丹尼斯这样标准的政治异见人士,而是3K党——这个绝大多数人听了都会眉头一皱的团体。

假如甲公司和A公司达成一项协议,使得所有通过甲公司上网的用户在A网站观看高清电影时,都比在B网站上要稍微快一点(或者把B网站视频缓冲速度变得稍微慢一点)。[97]我们需要政府像推动网络中立原则一样,通过其自身的力量来帮助公民对抗强大的商业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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